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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专业

关注人数:护士专业

招生对象: 初中毕业、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

专业学制: 三年

毕业学历: 中专学历、中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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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介绍

专业介绍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一词来自1914年钟茂芳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沿用至今。毕业后供职于医院,门诊,药店,学校等。
 

 

 

 

 

主要课程

专业开设

护理专业是考验一个人细心和爱心责任心的学科。护理学会简单的学习一些其他的病理学,药理,化学,生物,数学语文,详细的学习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儿科护理,妇科护理,还有一些其他的病原微生物啊,解剖课啊等等。
 

颁发证书

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护士资格考试不用考计算机和英语,主管才考,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士)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这加大了护士资格考试的难度,所以要一次性通过四门,大量的权威考试辅导资料和知识点总结,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扩展介绍

 5.12国际护士节即将来临,护士这两个字成为媒体和大众关注的焦点,在有些人眼里里,护士是白衣天使,纯洁美丽;在有些人眼里,护士只是从事打针发药等简单工作的初级劳动者。在中国目前医疗改革的关键时刻,作为医疗从业者中最大的一个职业群体,似乎略显沉默。   但是我们还是会从媒体中了解一些关于护士的报道:2005年底安徽护士长丁艾梅过劳死,2006年9月,成都儿童医院护士长张德丽因压力过大和医患关系紧张含泪辞职;2006年12月,苏州市市立医院北区陈艳枝护士长因压力过大跳楼自杀;2007年4月,上海梅山医院某护士从宿舍楼上坠落,自杀原因还是压力……   与之相伴的是业内从业人士不断报告中国护士严重缺编,护士工作压力过大,白衣天使折翅。过劳死,抑郁症,自杀等这些本不该是天使去承担的东西,却不断的出现在我们面前,悲剧仍然在发生,如果现状还不改变,丁艾梅不是第一个过劳死,也不会是最后一个。2006年国际护士节,中国护士网站长RUNSUN的一篇略带调侃性的文章《关于不让护士累死的通知》在护士群体中引发了巨大共鸣,点击次数高达10 万多次,相关评论数千条。通知在护士群体中流传,无数护士渴望通知变成真正的现实,但似乎却仍然遥远……除了在护士节给予他们关注以外,社会应该在平时也多关心这些问题
培养目标
就业前景

就业方向

 

医院,门诊,药店,学校等。
护士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护士工龄津贴三部分构成,一般月薪范围在1000-4000元之间,东部地区高于西部。
 

就业前景

  护士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已成为许多医院的普遍问题。中华护理学会去年年底就曾披露,中国护士严重短缺,甚至达不到26年前的配置标准。中国每千人口护士人数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三。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有些医院,白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15-20名病人,公休、节假日和夜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40-45名病人。与从前相比,今天病人治疗量大、治疗手段多,往往要求也高,可是却连26年前护理量低时的护士配置标准都没达到,这个反差确实令人吃惊。  
 护士是为患者服务的,如果患者增加了护士却没增加,已说明患者得到的服务是被稀释了,那么现在既是患者增加又是护士减少,那就说明患者得到的服务是缩水了又缩水。护士应提供的并非是一般的服务,而是医疗的一部份。护士对患者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些细微的病情、病人的反应,受过专业训练的护士才能够察觉,但家属和护工则不能。护士严重短缺,很有可能耽误了治疗,甚至酿成大错。从这个角度看,护士的短缺不仅是服务的短缺,更是医疗质量的隐患。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08年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将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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